法律分析:
可以。先协商沟通,无果可以向教育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Copyright © 2019- hsiamen.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