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 不准开单提成
三、 不准违规收费
四、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 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 不准收受回扣
九、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第二章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 践行宗旨。 坚持救死扶伤、 防病治病的宗旨, 以病人为中心, 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 依法执业。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 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 关爱生命。 遵守医学伦理道德,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 不因种族、 宗教、 地域、 、 地位、残疾、 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 医患和谐。 言语文明, 举止端庄, 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 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 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廉洁自律, 恪守医德。 弘扬高尚医德, 严格自律, 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 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收受医疗器械、 药品、 试剂等生产、 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 形式给予的回扣、 提成, 不参与其提供的各类娱乐活动; 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 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 精益求精。 热爱学习, 钻研业务, 努力提高专业素养, 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 团结协作。 忠诚职业, 尽职尽责, 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 互相尊重, 互相配合, 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 热心公益。 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 义诊、 助残、 支农、 援外等活动, 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六章 医技人员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爱护仪器设备, 遵守各类操作规范, 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 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三十二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 及时、 准确出具检查、 检验报告, 不谎报数据, 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 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三十三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 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 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 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三十四条 合理釆集、 使用、 保护、 处置标本, 不得违规买卖标本, 谋取不正当利益。
规定
一、 要改进调查研究, 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总结经验、 研究问题、 解决困难、指导工作, 向群众学习、 向实践学习, 多同群众座谈, 多同干部谈心, 多商量讨论, 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 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 切忌走过场、 搞形式主义; 要轻车简从、 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安排群众迎送, 不铺设迎宾地毯, 不摆放花草, 不安排宴请。
二、 要精简会议活动, 切实改进会风, 严格控制以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 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 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 奠基活动和庆祝会、 纪念会、 表彰会、 博览会、 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 开短会、 讲短话, 力戒空话、套话。
三、 要精简文件简报, 切实改进文风, 没有实质内容、 可发可不发的文件、 简报一律不发。
四、 要规范出访活动, 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 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 华侨华人、 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
五、 要改进警卫工作, 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 减少交通管制, 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
六、 要改进新闻报道, 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 新闻价值、 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 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 字数、 时长。七、 要严格文稿发表, 除统一安排外, 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 讲话单行本, 不发贺信、贺电, 不题词、 题字。
八、 要厉行勤俭节约,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住房、 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六项禁令
1、 严禁用搞相互走访、 送礼、 宴请等拜年活动。
2、 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
3、 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礼品、 礼金、 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4、 严禁滥发钱物, 讲排场、 比阔气, 搞铺张浪费。
5、 严禁超标准接待。
6、 严禁组织和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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